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五章 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乱堆乱放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二)向道路、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污水;(三)损坏或者随意砍伐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通信、邮电、电力、供水、蓄水、排水等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