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整体迁移村庄或者在村镇集体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规划批准文件;(二)用地批准文件;(三)项目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四)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