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