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