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镇建设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乡镇或者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性专项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古村落、古宅、古树名木、特色民居和名人故居等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