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应当与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