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乡镇或者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性专项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古村落、古宅、古树名木、特色民居和名人故居等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