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七条有效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