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