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条有效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