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