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九条有效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