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