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