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