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引导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实施转产或者搬迁。工业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