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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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