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引导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实施转产或者搬迁。

工业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