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