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管、交通、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