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