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