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