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