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