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