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

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公民,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