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有效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二)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三)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业章程;(四)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业组织机构;(五)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改建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改建的总体方案,经资产所有者同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