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法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