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