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实施红树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补偿。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