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红树林湿地内可适度开展符合红树林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科学研究、科普体验等活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符合市级以上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三)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四)生态养殖应当进行充分试验和科学论证,并对养殖品种、养殖力度等进行规范管理;

(五)开展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