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等单位,建立巡护检查制度,落实巡护人员和经费。巡护人员应当加强对红树林湿地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红树林湿地管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