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