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