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设施并接驳至周边公共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