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归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信息,健全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能力。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地表径流、受纳水体等数据普查,并将普查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