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城镇地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以及经营机动车清洗和修理、垃圾收集处理、洗涤、农贸市场等项目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沉淀池、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备,并定期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城镇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和鼓励措施,推进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