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以及污泥处理处置需求,建设污泥焚烧、填埋、综合利用等处置设施,确保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可控。新建、改建、扩建资源热力电厂、水泥厂、燃煤电厂,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污泥处理处置需求,同步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