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涝要求,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