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易涝点等重点部位设置积水深度监测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并将监测和预警信息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共享。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