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市更新、海绵城市、交通、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围、规划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排涝措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