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易发生内涝的城镇,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明确内涝防治措施,并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