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有效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热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