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