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有效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0月29日零时始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遇到异常低温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启动热运行,确保10月29日零时达到规定供热温度。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