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驻沈单位,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