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