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驻沈单位,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