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