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终生无偿使用合计不超过八百毫升的血液。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