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用血享受下列待遇:(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二)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献血者,终生无偿使用血液;(三)单采血小板的献血者,终生无偿使用血液;(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终生无偿使用血液。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